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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元军: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探析
时间:2022-05-07  作者:孙元军  新闻来源:第一检察部  【字号: | |
  检察机关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是刑事诉讼的重要参与者,在刑事诉讼中承上启下,尤其是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方面更应发挥不可替代的主导作用。目前,检察机关通过严格逮捕条件,加大不捕措施适用特别是无逮捕必要不捕的适用,逐步实现了“少捕”;通过大胆适用不起诉裁量权,逐步实现了“慎诉”;通过全流程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逐步实现了“慎押”,刑事案件不捕率、不诉率、审前羁押率都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对于减少社会对立,节约司法资源,尊重和保障人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在看到积极方面的同时,一些倾向性的问题或者表现也不容忽视。以我院为例,有的检察官在贯彻少捕慎诉慎押时表现的比较消极保守,在处理具体案件时仍习惯参照以前而不愿做出改变。这种现象虽然发生在我院个别检察官身上,但它所反映出的问题相对来讲又带有一定的普遍性,应该引起我们的足够重视,认真分析原因,妥善解决落实刑事政策中可能遇到的各种问题,努力把少捕慎诉慎押工作做得更好。 

一、贯彻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中存在的问题 

  

尽管少捕慎诉慎押已从司法理念上升为党和国家的刑事司法政策,但有的检察官在执行该政策时还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缺乏正确理解,看不清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客观要求和刑事犯罪结构已发生重大变化的客观实际。仍然存在着重打击、轻效果的思想,僵化机械执法,表现在司法办案中往往就是“构罪即捕”和“构罪即诉”。如我院处理的一起骗取低保金案件,犯罪嫌疑人诈骗金额二万余元,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退还全部赃款,依法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但在案件讨论时,有的检察官就一再提出这样做是否合适的质疑。

  二是受传统做法及心态的影响。实践中一些检察官仍然习惯沿袭过去的做法,为配合侦查机关“成案”,往往容易在侦查人员的要求下作出批捕决定。一方面是为了配合其“以捕促供”甚至是“以捕代侦”;另一方面也是为了规避侦查机关可能的复议、复核。还有的检察官对未达成刑事和解的案件作出批捕决定,既有“以捕促和”的考虑,又有避免被害人及其家属上访告状的考量,担心由此给自己惹麻烦。没有真正从社会危险性出发认真评估其逮捕必要性。 

  三是存在思想顾虑。一方面因为无论是常规的案件评查,还是专项的案件评查(如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其评查的重点往往是不捕不诉案件,这种状况导致一些检察官认为不捕不诉案件会增加被追责的几率,或者会给自己多找麻烦;另一方面,不捕不诉的犯罪嫌疑人存在重新犯罪的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风险隐患。此外,自己持批捕起诉的观点,还能够起到“自证清白”的作用,以避徇私之嫌。 

  

四是司法能力不足。有的检察官缺乏对案件的综合把控,对立法本意以及相关刑事司法政策也缺乏较深层次的理解,在处理案件时心里没底,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一捕了之”和“一诉了之”的局面。
五是相关机制不完善。按照刑诉法的规定,非羁押强制措施主要是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犯罪嫌疑人居无定所、是否常住问题而使执行机关不愿接收执行的情况,以及犯罪嫌疑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况,这些情况也在某种程度上促使承办检察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以减少麻烦,尤其是犯罪嫌疑人居住地为外地且距离较远的。
二、 解决问题的方法设想及建议
少捕慎诉慎押将是党和国家一项长期的刑事司法政策,也是我们从事刑事检察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面对阻碍这一政策贯彻实施的各种因素,我们有必要在理念和机制两方面加以研究解决。
第一,要加深对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的认识和理解。目前,在执行这一刑事政策上各地标准不一,尺度也因人而异,较大程度上取决于案件承办人或分管院领导对该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少捕慎诉慎押是党和国家面对新的社会形势、犯罪态势和犯罪结构的变化而制定的刑事司法政策,这一政策的贯彻实施,对于节约司法资源,有效减少社会对立、尊重和保障人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它更是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现实需要。思想支配行动,只有真正解决了思想认识问题,才能够做到执行中的主动和自觉,把少捕慎诉慎押严格落实到每个执法办案当中。
第二,提高司法能力。要通过不断学习和实践,加深对法律政策的理解,根据每起案件的犯罪性质、情节,后果、社会影响以及认罪认罚、刑事和解等诸多因素综合评估把控,注重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避免死扣法条、机械僵化执法。同时,还要努力提高释法说理能力和劝谈促和能力,力争使所办理的案件都能在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下做到案结事了人和。只有这样,才能使司法理念契合刑事政策,使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和司法温度。
第三,树立担当意识。在执行政策时不能患得患失,瞻前顾后,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大胆作决定。对可捕可不捕的坚决不捕;可诉可不诉的坚决不诉;对没有羁押必要的一律提出羁押必要性审查意见。因为我们办理案件,一定意义上也是在办“别人的人生”,对案件如何处理,往往会影响一个人的一生,有时甚至会影响到一个家庭,绝不能草率行事。必须要有担当、有作为,要有心底无私天地宽的态度。
第四,注重沟通协调。要加强与公安、法院的沟通协调,尽可能的争取理解配合,努力形成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的合力。尤其是在慎押方面,取得公安、法院的配合尤为必要。
几点建议:
第一,可借鉴其他地区检察院的做法,利用科技手段完善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比如,山东省东营市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的“电子手铐”,浙江省杭州市检察机关探索实践的“非羁码”等。
第二,完善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罚则。随着少捕慎诉慎押刑事政策的施行,非羁押刑事强制措施的适用比例必然会大幅度提升,原来一些被忽视的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问题也会变得越来越突出。比如按照刑诉法条文:违反取保候审规定,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对违反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予以逮捕。但对于犯罪情节较轻微的违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予以逮捕的话,可能又会面临捕后“轻缓免”的问题。因此建议可将严重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的行为作为被告人从重处罚的情节,这样既可以通过增加违规成本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规定,又可以有效避免捕后“轻缓免”问题。
第三,在降低审前羁押率方面,可由市级院协调公安、法院,对有关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和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例如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涉民营企业案件、久拖不决的案件等,以使基层院开展羁押必要性审查有所遵循,提高羁押必要性审查的成效。

  第四,将“轻缓免”案件纳入评查范围。对可捕可不捕、可诉可不诉的案件作出批捕起诉决定的、可视情况做出减分评价。 

  

三、 执行政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为政贵在行,关键在落实,在贯彻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过程中,一些矛盾和问题也要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认真加以解决,确保政策不跑偏走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1.准确把握,切忌滥用。少捕慎诉慎押绝不是不捕不诉不押,在执行中要严格审查,准确把握适用条件,切忌走极端。对涉黑恶、暴恐以及其它严重危害公民人身财产等权利的犯罪要当严责严;对罪行轻微危害不大,特别是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老年人及在校学生等犯罪案件,则当宽则宽,做到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2.要切实防范廉政风险。不捕不诉自由裁量权大,客观上容易滋生司法腐败。这方面我们必须要有清醒的认识,要通过采取措施加以预防。一方面,要大力加强对干警的廉政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严格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做到一级抓一级;另一方面,要将违规不捕不诉不押作为案件评查的重点,对于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等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追责问责,并且终身负责。
3.要包容性定责追责。要尊重司法规律,准确界定错案,正确区分案件质量瑕疵和违法办案责任,对主观上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能追究司法责任。对依法作出不捕不诉决定的,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多年后又犯罪就反过来追究之前正确履职的检察官的责任,要解除检察官的后顾之忧,防止其为“保险起见”而不担当、不作为。
4.注重发挥能动检察,主动参与社会治理。落实少捕慎诉慎押,绝不是单纯追求不捕不诉不押的数量,而在于用这种理念能动司法,发挥其在促进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因此,在办案实践中要注意避免“不捕了之”和“不诉了之”的做法。尤其是不诉案件,要在不起诉的同时,对需要作行政处罚,纪律处分或者是案件中暴露出的管理漏洞等,要及时提出检察建议或意见,主动参与社会治理。例如,我院办理的某乡农民骗取国家种植补贴款系列案件,我们根据犯罪数额、认罪认罚、积极退赃等情节经过综合评估后,对涉案犯罪嫌疑人全部作了不起诉处理。同时,我们对办案中发现的补贴款申领方面的管理漏洞有针对性的发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建章立制、完善管理。下一步,我们还计划与行政部门联动,开展法制宣传活动,作好犯罪预防。再例如,我院在办理几起非法占用农用地案件中,发现农村私自改变林地用途、在林地上种植农作物的现象比较严重。针对这一情况,我们与市林草局共同会商并形成会议纪要,纪要中规定,由犯罪嫌疑人作出退耕还林承诺,由林草局负责监督实施,双方据此签订协议,该协议可作为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从轻处理的依据。最后,除个别情节较重的以外,其他犯罪嫌疑人均被作了不起诉处理。既落实了刑事政策,又促进了生态恢复和环境保护,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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