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市人民代表大会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接受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并对其负责。
(二)贯彻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工作方针,组织开展各项检察业务工作和思想政治工作。
(三)对全市刑事犯罪案件依法审查批准逮捕、决定逮捕、提起公诉。
(四)办理刑事诉讼、民事诉讼、民事执行、行政诉讼、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法律监督案件;办理公益诉讼案件。
(五)对刑事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依法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撤诉或再审检察建议;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有错误的判决和裁定,向上级检察院提请抗诉。
(七)受理单位和个人的报案、控告、申诉、举报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八)负责在检察环节中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九)开展检察技术和检察信息工作。
(十)提出本院改革意见,经上级检察院及主管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
(十一)开展本院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组织开展本院干部教育培训工作。
(十三)规划本院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
(十四)负责其他应当由大安市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事项。